Article 13

In force

承办者提前或者延后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分别在实际举办时间或者原定举办时间的五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时间的三日前书面告知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安全许可证件;但是因情况紧急,承办者临时申请提前、延后或者取消的除外。

承办者提前、延后或者取消举办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分别在实际举办时间或者原定举办时间之前,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不得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转让或者变相转让他人。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