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到举报、投诉不依法处理的;
(二)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泄露、非法使用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应当保护的信息或者举报人有关情况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