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本级政府确定的就业创业和人才工作目标任务,履行人力资源公共服务职能。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咨询;

(二)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

(三)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见习和创业开业指导;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办理高等院校、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接收手续并为用人单位用工需求提供对接服务;

(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