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可以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