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遵循新发展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投入、统筹推进的原则,建立特色鲜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传承和发扬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管理、开发、利用、经营等活动,应当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式和内涵,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增强民族文化认同,体现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Local Regulations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