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金融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等部门推动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损失补偿和质物处置机制;支持商业银行、担保、保险等金融机构提供符合知识产权特点的金融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规模,创新知识产权保险、信用担保等金融产品,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交易运营提供金融支持。

支持评估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探索符合知识产权特点的评估方法,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服务,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活动提供参考。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