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省城镇下列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中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省依照国家规定退休的人员适用本条例。

外国人在本省就业的,参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