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报,并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核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其应当缴纳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该单位的经济状况、从业人员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当缴纳数额。

用人单位未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的,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直接核定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登记以及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有关情况。

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及时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告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