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