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机构给予补贴:
(一)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二)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等生活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三)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鼓励、支持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投保政策性综合责任保险。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投保政策性综合责任保险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保费补贴。
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