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具有本市户籍的居家老年人按照规定享受政府提供的下列服务:
(一)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享有高龄补贴;
(二)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享有定期免费基本项目体检;
(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失能、失智、高龄的老年人享受一定时间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或者补贴;
(四)为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患有重度慢性疾病老年人的家庭免费安装应急呼叫设施;
(五)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以及高龄、特殊困难老年人按照规定享有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六)有老年人的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及有重度残疾老年人的家庭进行生活设施适老化改造,由政府提供资金补助;
(七)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服务。
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供给状况,逐步增加由政府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标准,扩大服务对象。
Local Regulations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