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社区(村)为依托,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公益互助服务共同组成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代办等生活服务;

(二)体检、医疗、护理、康复、用药指导、家庭病床、紧急救援、安宁疗护等医疗卫生和护理服务;

(三)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服务;

(五)法律咨询、识骗防骗教育等服务;

(六)老年人需要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