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就近便利、相对集中、医养康养结合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
有关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内容。
新建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应当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场所统筹规划、协同配套。
Local Regulations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