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禁牧休牧工作,建立健全目标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将禁牧休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相邻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禁牧休牧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联防联治。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