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村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质量安全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20, 2022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2
- Articles
- 18 articles
吕梁市村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
质量安全管理条例
(2021年12月29日吕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2年1月15日山
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
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的村民是指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审批手续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质量安全管理,将其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机关等多部门参与,县乡村三级联动配合,社会共治的预警、监管、查处工作机制。
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机关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村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村民自建低层房屋用作经营场所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其他村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 ( 镇 )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村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政策宣传教育、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和燃气、电力、供水、供热、通信、电梯等设施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所在行业领域法律法规对经营场所安全性能要求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报告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报告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场主体,责令其限期变更经营场所。逾期未变更的,依法依规处理。
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与房屋所有权人的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禁止下列危害村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质量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基础、梁、柱、楼板、墙体(屋内填充墙体除外)等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构件;
(二)擅自在楼面板上砌墙、堆放重物等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擅自在承重墙体、梁柱构件和楼面、楼梯结构层凿槽、钻孔,危害结构安全和耐久性;
(四)擅自将不具备防水要求的房间、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五)擅自挖建地下室或者降低房屋地坪标准;
(六)擅自在房屋顶面上加层建房搭棚;
(七)违反法律法规和设计要求,破坏房屋结构、危害房屋质量安全的其他行为。
(一)房屋达到或者超过合理使用年限继续使用;
(二)房屋承重构件出现结构裂缝、变形、腐蚀等结构损失;
(三)房屋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导致房屋倾斜或者承重结构受损;
(四)因火灾、爆炸、垮塌等突发事件或者地震、洪水、大风等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损坏情形;
(五)其他可能危及房屋质量安全的情形。
(一)鉴定为观察使用的,应当按照鉴定报告注明的观察使用的条件和时限使用;
(二)鉴定为处理使用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解危技术措施方案,委托施工单位按照方案施工,并按照设计单位确定的后续使用年限使用;
(三)鉴定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应当停止使用,立即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