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及其统计工作。具体工作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办,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配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做好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工作。

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