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教育、测绘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和自然灾害救助体系。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县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本辖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

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内的防护重点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后,各级人民政府、防护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演练、评估和适时修订。每年汛期前,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护重点单位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