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及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农村村民零散建房,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时,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建房选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提出建房选址适宜性建议和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评估所需费用纳入县级财政,予以保障。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