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Amended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给予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可以并处整体或者相应分部分项工程造价的1%以上5%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工程项目负责人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可以视其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工程承包发包中行贿受贿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建设工程上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