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采取符合技术规范、合格有效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