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省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商务、农业农村、民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编制全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专项规划,与同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规划内容应当包括现状分析、产量预测、指导原则、目标任务、重大处置设施的布局和建设时序、保障措施等。
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示规划草案,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网站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确需修改专项规划的,按原审批程序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