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管理,对直接影响泉域水资源的采矿工程,依法采取限制开采、责令停止开采或者封闭矿井措施。对直接影响泉域水资源的取水工程,采取限量取水、停止取水或者封闭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已封闭的矿井和取水工程。
封闭前所产生的工业废水、矿坑水和其他废弃物由排放企业按照规定期限进行治理。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