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二级保护区为:神头泉域灰岩裸露区渗漏段和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岩溶水饮用水水源地。
在二级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二)不得兴建耗水量大或者对水资源有污染的建设项目;
(三)不得利用河道、渗坑、渗井、废弃钻孔、裂隙等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倾倒污物、废渣和生活垃圾;
(四)不得建设工业固体废物、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堆放场、填埋场、转运站;
(五)不得将已污染含水层与未污染含水层的地下水混合开采;
(六)不得衬砌封闭河道底板;
(七)可能造成水资源污染的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渗漏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