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村民在原有合法来源宅基地上进行自建房改建、扩建和翻建的规划审批,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应当书面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诺该自建房符合当地村庄规划,符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农村自建房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等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主体责任;未编制村庄规划的,还应当符合县(市、区)、乡(镇)国土空间规划。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