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开下列事项:

(一)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财务收支情况;

(三)水电费收缴情况;

(四)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五)土地承包、租赁、补偿等收支情况;

(六)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租赁及收支情况;

(七)公共基建项目的投资方案和资金使用情况;

(八)救灾救济款物、扶贫资金、国家补贴村民资金和捐赠款物的发放使用情况;

(九)享受政府或者社会救助的人员名单;

(十)扶持农业开发等资金的使用情况;

(十一)村集体债权债务情况;

(十二)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情况、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十三)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或者村务管理活动中相对固定的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并需行政机关批准的事项,应当自收到批复后五日内公布;村办集体经济项目、公益事业项目和时限较长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布决策、进展和完成情况。

村民委员会公布事项应当真实、全面、准确,接受村民的查询。

村民小组的组务公开,依照本条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