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使用自有车辆从事租赁经营,租赁汽车应当为十二座以下小型客车,车辆行驶证件齐全有效,并装备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公布租赁车辆的车牌号码、厂牌型号、首次注册登记日期信息。

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