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占用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临时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共有停车位的场地占用费归业主所有,占用费标准在业主(代表)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执行政府指导价,业主(代表)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代表)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示。
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停放,不得收取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