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至少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参加,成员不得委托他人参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将会议议题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并听取意见和建议。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派代表参加。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经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主任应当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逾期仍未召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集,并重新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Local Regulations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