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由业主(代表)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或者无正当理由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

(三)拖欠住宅维修资金的;

(四)自行提出辞呈的;

(五)本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人处任职,或者有承揽业务等其他利害关系的;

(六)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非法侵占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以及存在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

(七)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投诉、举报人的;

(八)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代表)大会未按照前款规定终止相关成员资格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经调查核实后,予以纠正。

Local Regulations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