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在办理承接查验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前期物业服务人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管线、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质量保修文件和使用说明文件;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服务区域划分相关文件;

(六)建设单位与公用事业专营单位签订的供水、供电、供暖、供气协议;

(七)物业服务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已投入使用,上述资料未移交的,应当移交;资料不全的,应当补齐。

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将上述资料向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及时移交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