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养犬人应当承担智能犬牌、电子标识、相关证件和管理服务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市发展与改革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家、省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管理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导盲犬、助残犬免交管理服务费。犬只绝育的,凭绝育手术证明,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饲养犬只满三年以上的,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

Local Regulations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