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单位因工作需要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以及养犬标识;

(二)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三)养犬场所在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外;

(四)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五)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单位饲养犬只的,在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社会信用统一代码证;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看管犬只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饲养犬只场所的位置;

(六)犬狂犬病免疫证明;

(七)犬只站立侧面全身彩色照片。

Local Regulations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