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石油勘探、开采、储运、化工和其他生产、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生产作业中产生的伴生气及其他可燃性气体未进行回收、处理或者综合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二)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三)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Local Regulations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