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天然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建立天然林防灭火应急救援协同机制,组织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林资源分布状况和火灾发生规律,划定防火区、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火险预报和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做好天然林防火相关工作。

天然林管护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