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

支持征信机构开发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征信产品和服务,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商业机构采集和提供信息。

鼓励征信与信用评级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参与招标投标以及商务合作等提供客观、准确、全面的征信和评级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