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设施,支持创办中小企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利用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县域工业集中区以及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为创办中小企业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关配套服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使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创办中小企业,也可以依法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创办中小企业。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