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制定本行政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信息共享、资金保障机制,协调跨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