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养犬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养犬登记管理,查处无证养犬等违法违规养犬行为,查处养犬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捕杀狂犬。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类狂犬病的疫苗免疫、监测,做好犬只集中饲养和无害化处理等场所以及犬诊疗机构的审查许可等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犬伤处置、狂犬病人抢救治疗、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以及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依照职责对涉犬经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城市管理部门以及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