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公安机关对养犬人、养犬单位的养犬登记申请依法进行审核,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的,当场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牌;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养犬登记证每年检验登记一次。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注明的登记有效期届满前十五日内,携带犬只和有效免疫接种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检验登记。
养犬登记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安机关制定。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
Local Regulations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