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