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应当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遵守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噪声污染防治等相关规定,不得破坏场地、器材和环境,不得扰乱公共秩序,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
在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应当合理选择时间和场所,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限值。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全民健身活动,进行含有封建迷信、邪教、色情、暴力和其他不健康内容的宣传活动,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全民健身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