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本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犬只出生满三个月起三十日内,以及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到免疫点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办理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并公示免疫点。

犬只首次接种狂犬病疫苗时,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向养犬人发放犬只免疫牌。

Local Regulations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