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Chapter 5 人文资源保护Article 50Amended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和管理。未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秦岭人文资源,由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保护对象的特点,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制定相应的保护管理办法,并按要求设立标志,标明其编号、名称、保护级别等内容。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7Article 4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