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林、水务、建设、交通、旅游、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进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工作,指导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制定区域产业布局规划;
(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指导规划的实施;
(三)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财政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支出和有关政策性补贴、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四)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五)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国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及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六)农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农业结构调整、农业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植树造林活动,加强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及湿地资源的保护;
(七)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管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水域及岸线防汛安全管理、河道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
(八)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村镇建设、风景名胜区建设工作;
(九)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交通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普查、规划旅游资源,监督指导旅游规划实施,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十一)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文物保护措施,监督文物修缮保养,加强文物保护宣传教育。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