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