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夜间照明设施和未按规定时间开启的,责令限期完善设施,拒不改正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