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二)不得在街道、树坑、绿篱、花坛、草坪、公厕乱堆乱倒垃圾、渣土、污水、粪便及其他污物;

(三)不得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枝叶及其他杂物;

(四)不得在城市道路和广场抛撒、焚烧纸钱冥票;

(五)不得在城区和近郊居民区饲养鸡、鸭、鹅、兔、猪、羊等家禽家畜;

(六)不得在沿街店铺门外摆放炉灶、吊挂堆放杂物及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物品;

(七)不得擅自在建筑物、公共设施、树干上涂写、刻画和贴挂;

(八)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散发宣传品、广告;

(九)不得乱弃动物尸体;

(十)不得有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