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Amended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二)、(五)项规定,承运未经批准排放的建筑垃圾,未实行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车辆沿途泄漏、抛撒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未按规定的时间、速度和路线运输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运输车辆未随车携带《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副本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按每车次处以五百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