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区域内的老旧住房及空置房进行安全排查,重点排查煤炭采空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早期坑道地道式人防工程等区域的自建房屋,并将排查结果报告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自建房屋进行质量安全评估和鉴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整改措施,督促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尽快排除安全隐患。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