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建筑垃圾的运输、消纳和利用单位,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行政审批服务管理或者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理相关核准后,方可处理。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或者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理相关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